政策规定

关于取消无锡苏宝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的5H-15型粮食烘干机的补贴资格决定书

作者: 点击次数:331 发布时间:2018-05-22   打印本页  关闭本页

  苏农机行违〔2018〕2号   无锡苏宝重工机械有限公司:   根据群众举报,无锡苏宝重工机械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无锡苏宝)在我省涉嫌销售违规农机补贴产品粮食烘干机的情况,经本机关依规调查,现查明:   无锡苏宝擅自改变生产销售5H-15型粮食烘干机的干燥机机体外形尺寸、干燥段数量/每段高度、缓苏段数量/每段高度、热风机型号,不符合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大纲要求。   依照《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(试行)》第三章第十条第四款“销售的产品与法定鉴定公示的参数和配置不符”;第五章第十四条第二款“取消相关产品补贴资格”之规定,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:   取消无锡苏宝生产的5H-15型粮食烘干机产品的补贴资格, 并保证购机户正当权益。   当事人对本处理决定不服的,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;或者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。  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,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,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   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  2018年5月17日